施配套费征收办理,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法令》《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规范的告诉》(粤 价〔2003〕160号)及有关方针,结合我市实在的状况,经市人民政府赞同,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规范和征收规模等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建造工程修建面积×建造工程基建投资额核算基数×4%。
其间:1.建造工程修建面积为核发《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修建面积(包含地下修建面积);2.建造工程基建投资额核算基数按下表履行。
工业、物流仓储、路途与交通设备、公用设备、文明设备、教育科研等 6 类修建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规模有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规模和新会区的城区规模(土地面积约 580 平方公里,数据来源于《江门市疆土空间总体设计(2021-2035年)》),新会区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规模(土地面积约 46 平方公里),详细规模见附件。
图解: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规范和征收规模的告诉
文本解读: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规范和征收规模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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